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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政策优惠老人

2006-04-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宁夏颁布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优惠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筹劳和筹资任务。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就诊、取药、住院服务,凭

《老年人优待证》免收普通挂号费、专家挂号费,免收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等。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符合相关条件的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城市“三无”老人、敬老院老人、农村散居“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减免有线电视收视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免或者免交有关费用。

凡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有关优待服务。

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  (《新华每日电讯》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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