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推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人格调查制度。检察官通过对《个人人格调查分析报告》的分析和对家长另外进行的问卷调查,结合具体案情,得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结论。
2005年12月22日下午,小都随两个“哥们儿”出去玩。在打车回来的路上,“哥们儿”抢劫了出租车司机,小都“站脚助威
小张是秦皇岛市某中学一年级学生,因偷同学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小张案情较轻,海港区检察院启动“人格调查”程序。在调查中,检察官发现,小张父母早已离婚,母亲改嫁到天津,父亲对其疏于管教,案发后,检察官多次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但其父母置之不理。因小张的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检察机关作出“予以逮捕”决定。对此,人们议论纷纷。
共青团河北省委权益部副部长付惠卿认为,这一司法实践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提倡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一基本原则。付惠卿说,未成年人进入监管场所,常常容易导致“交叉感染”,依据“人格调查制度”决定是否批捕,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从而起到预防、挽救、感化并举的效果。
河北省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惠臣则认为,人格是心理学术语,检察机关应根据犯罪要件决定是否批捕,而不是根据人格调查的结论确定是否批捕,“人格调查制度”有碍法律公平。
(本文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中国青年报》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