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进入负债消费时代,不但负债消费的人数多,而且一些大城市家庭整体负债率已超过欧美。
一项统计显示,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22%,超过了2003年美国家庭债务115%的比例。上海、青岛、杭州、深圳、宁波等城市的家庭债务比例分别达到155%、95%、
目前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利于经济发展、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等。
专家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债务呈现盘根错节、环环相扣的关系,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随着不断有债务人被确认与宣告破产,社会中复杂的债务关系会简单化与“清晰化”,对于维护良好经济秩序有利。而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债权人难免会寻求司法救济手段,这就会增加诉讼,累及司法资源的耗费。另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通过该制度得到公平受偿,因而能摆脱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事实上债权作废的困境。
另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破产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将能得到保障,也能将破产债务人从债务负担中“拯救”出来,从而重新安排与计划未来的生活。
尽管这些年来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已无法执行。因为过度负债消费,除了个人走向破产边缘外,昔日优良的银行消费信贷资产也将变成呆账、坏账,房地产、汽车等行业会因过度提前消费而出现衰退。
专家指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社会动荡、金融危机,同时也能给热衷于超前消费的年轻人以警示,使其消费更加理性。(《经济参考报》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