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李月和8岁的王秀秀,家在湖南农村,被一位唤做“姑姑”实为老板的人带至北京,每天从傍晚到早晨,在街头、歌厅、酒吧等地卖花,完不成任务即遭体罚。
出于爱心和责任心,北大学子自发成立“花神社”帮助卖花女――给她们加餐、教她们读书、为她们募集学费和生活费、向警方报案、安排同学实地寻找其家
于是,“花神社”的学生们想到了寻求法律的支持,结果却令他们失望:征得家长同意后“姑姑”带她们离家不违反民法,监护人诉讼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虽明显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但法律的细节规定不够,执行力不强,难以威慑“姑姑”;轻度体罚不构成虐待罪,非法拘禁则很牵强,刑法也奈何不了“姑姑”。“花神社”一同学说:“卖花孩子的事情,任何人只要想想,也知道这是伤天害理的。”然而,如此伤天害理的事,对照法律却难以定性。
公安、劳动、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的无奈,使学子们很是困惑。目前,他们打算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关卖花女童命运的调查。(《工人日报》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