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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妄之灾需建赔偿机制

2006-04-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月1日,南岸路遭遇广州十年来最严重的水管爆裂,600多家装饰材料商铺遭遇“无妄之灾”。然而,正当一些档主准备“自认倒霉”时,广州供水管理部门立即组织人员逐档评估统计损失,明确表示要进行补偿。

现实生活中类似“天灾”并不罕见。当这些因公共设施引起的侵害案发生时,受害人常常不知道该找谁索赔。

从这一意义上说,广州“管水”机构开管理部门主动担责,积极赔偿之全国先河,确实难能可贵。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和制度保证,管理部门的这种主动补偿,在常人眼里,更多的是管理者对受害者的一种人文关怀,而不是对受害者应得权利的尊重和敬畏。

因此,在法有明文之前,政府部门应着眼于建立两个机制。一是赔偿机制。政府必须明确公共设施致害何种情况可索赔,怎么索赔。二是追责机制。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是管理部门的应尽职责,如怠于履行,即构成不作为,这种责任,恐怕不仅仅赔偿就可了事,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管理者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毕竟,不受无妄之灾,不受索赔之苦,同样是老百姓心中的期盼。(《羊城晚报》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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