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以来,广西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判决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01年为41.1%,2002年为44%,2003年为64.4%,2004年达到65.3%,2005年甚至达到了67%。有时一起窝案,揪出贪官数人、数十人,但审判时大部分被适用了缓刑判决。
不久前《检察日报》疾呼:对贪污受贿、渎职侵权
法院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虽然不排除有正确的缓免刑判决,但超过一半以上的职务犯罪缓刑判决,毕竟让人感到不太正常,因为一般刑事犯罪判缓免刑的比例远没这么高。
一些反贪检察官认为,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虽有明确规定,但同时又包含了一些不确定因素,如认定自首的标准是什么?何为重大立功?没有明确的条文而变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目前各级法院对职务犯罪分子自首情节的认定情况看,明显反映出对自首的认定过于宽泛。如一些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已经作了供述,反贪侦查部门据此再去接触受贿方而获得交代的案件,法院往往以“在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为由认定其自首,而判决缓免刑。
同时,在量刑的幅度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在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中缺乏透明的标准,致使由于主观认识的不同进而导致量刑存在着差异,也增加了判处缓免刑的情况。
过多的缓免刑判决,引起人们产生贪官打不倒的错觉,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有群众反映:我们冒着风险揭发腐败分子,谁知他们被查处后只是到看守所打了一个转,法院判决之日,就是他们重获自由之时,这样的结果实在是凉了我们的心。
长期处在反腐败第一线的干警感到不平,他们经常日夜加班办案,而腐败分子却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挫伤了干警的积极性,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一些官员也认为:如果不被抓到,我就捞一笔;如果抓到了,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最多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这样就不怕触犯法律,甚至一而再地犯罪。(《南风窗》2006年4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