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零工资就业”违法

2006-04-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眼下,在国内不少城市,迫于严峻的就业形势,应届毕业生的“薪”愿一降再降,上海、天津、浙江等省市纷纷冒出了只要工作、不计报酬的“零工资就业”群体。一些毕业生为了增加竞争力或者抓住些微的就业机会,不惜抛出“零工资绣球”,放弃应有的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各界在把“零工

资就业”当作一个新现象来讨论或研究的同时,更应当从法律角度认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必须向其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权介入和查处,用人单位必须补交所欠工资和社保费并接受处罚。(《工人日报》4.14)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