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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背后的维权真空

2006-04-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透露,今年一季度该市劳动仲裁委共受理仲裁申请6783件,其中有1070件申请无法受理,占总数的16%。据了解,这一比例正在逐年上升。

事实上,除了劳动纠纷,各个部门都有一套“不予受理”的规章制度。

据介绍,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和质量举报投诉热线12365,他们也有“不

予受理”范围。12315受理的范围是“用于个人生活而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集体消费,如企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就不属于这一范畴。此外,有关医疗服务、学历教育的投诉也“不予受理”。作为质量监督热线,12365则将其“不予受理”的情况分成12类,包括“没有发票”、“外观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足够证据”、“存在争议无法检验鉴定”等。

对于有关部门提出的“不予受理”,维权者并不认为所有“不予受理”的理由都能站住脚。例如,同样是针对“没有发票不予受理”的规定,就有消费者提出,他拿到的产品是赠送的,除了发票,其他三包凭证一应俱全,难道由此就归入“不予受理”的范畴?而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提出类似“口头承诺是否有效”的争论由来已久,但在是否受理上一直没有统一标准。至于网络交易、预付卡消费等新消费形式的出现,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许这些新消费形式在客观上为有关部门调解增加了难度,但绝不是维权者的故意刁难。

可见,将一些难以处理的维权申请用“不予受理”排斥,轻松的是那些对口部门和机构,心情沉重的却是投诉无门的维权者。“不予受理”的实际结果,就是把有些麻烦、困难转嫁到维权者身上,使原本就不够平坦的维权道路更加坎坷。 (《解放日报》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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