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9日,北京杜先生因欠张女士1000多元钱来到张女士家中,协商还款事宜,后双方因收据问题发生冲突。经鉴定,张女士为轻微伤,为此,张女士将杜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索赔各项损失8000余元。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当场打人、杜先生是否带钱去还钱、是否发生抢夺钱”等事实存有异议。经法院向双方明释
法院参照鉴定结论进一步查明:张女士与杜先生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在还钱过程中张女士将杜先生手中的钱抢走,张女士的损伤是杜先生从张女士手中夺回钱的过程中造成的。法院认为,杜先生从张女士手中夺回被抢走的钱,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并非是殴打张女士。张女士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证实杜先生防卫并未过当。
北京市高院刘京华说,目前,对测谎证据的评价仍存在争议,从司法实践看,对测谎仪的测试结果是否具有证据力,看法也不一致。(《北京青年报》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