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市陈爱荣家的小麦地和本村李家的苹果园相邻,苹果树枝叶繁茂,伸进麦地,造成大型联合收割机无法收割。2004年6月10日,陈爱荣下地割麦时,只得将邻界的38棵苹果树枝条折断。
陈、李两家发生纠纷,李家到派出所报案。经估价鉴定,38棵苹果树当年损失为2432元;被毁果枝5年能够恢复正常结果,5年间接
陈爱荣要求重新估价鉴定。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复核裁定结论,确定折断38棵树枝的年净损失为190元,4年后可完全消除受损后果,陈爱荣的行为达不到定罪的数额标准,当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决定释放陈爱荣。随后,陈爱荣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李家的苹果树生长13年,树枝已严重影响相邻庄稼的生长,侵犯了陈爱荣的合法权益。李家本应主动将伸进别人地里的树枝砍掉,陈爱荣将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树枝折断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陈爱荣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责令区检察院赔偿陈爱荣错误羁押赔偿金人民币4521.4元。(《新华每日电讯》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