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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人员管理有盲区

2006-04-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银川市民政部门介绍,自2003年新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后,由于“救助办法”强调“自愿救助”的原则,且不能强制收容,这使得大量流浪乞讨人员从四面八方涌入城市。仅银川市每年就有近千名流浪乞讨人员出没于繁华街道、宾馆酒店甚至居民住宅小区。3年来,银川市救助站为近三千名流

浪乞讨人员提供了食宿、电话咨询和返回原籍车票等救助服务。

面对满大街的流浪乞讨人员,治安警察、巡警和交警似乎都很无奈。按照刚刚颁布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这个规定虽然赋予公安机关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职责和处罚的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乞丐根本不理会法律规定的拘留、警告和罚款处理。即使对他们依法实施了行政拘留,也收不到应有的处罚效果。有的乞讨人员还巴不得把他们拘留起来,管吃管住。

现行法律法规对流浪乞讨人员缺乏明确的执法手段,这已成为流动人口管理中一个新的不容忽视的治安管理盲区。宁夏大学法学教授贺凤峻告诉记者,由于流浪乞讨人员流动性大,被强行乞讨的人又相对不确定,决定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难以取证。即使确定了乞讨人员和被强行乞讨人员,又有谁能够证明这些乞讨人员实施了强行乞讨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在多数情况下,被乞讨或被强行乞讨的人们都出于同情之心,几个毛票、几块钱甚至几十块钱给了也就给了,根本不当回事。

在流浪乞讨人员中,除了一些确实是生活所迫无着落的外,很多乞丐强行乞讨的行为,实际上带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甚至敲诈和抢劫的性质,司法部门应对这种采取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强行乞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制日报》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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