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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整治“垄断福利”好

2006-04-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报道,日前《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明确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

立法整治“垄断福利”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它从法律上对“垄断福利”作出了初步界定,有望从制度上整治垄

断行业长期存在的部分社会成员侵占其他成员福利的现象;同时,有望促使垄断行业加强成本管理,制约一些垄断行业涨价的冲动,并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众所周知,“垄断福利”是垄断行业基于垄断地位,通过非市场方式向公众收取服务费用,并将这种费用的一部分转变为本行业一定范围人员的福利,这种福利的来源不是企业自由竞争获得的利润,而是缘于行政垄断。

“垄断福利”滋生的基础是行政垄断,因而,治理“垄断福利”不能忽视对行政垄断的制度性改革。(《工人日报》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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