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称谓是改革开放初期的特殊产物。当时私营经济尚未萌芽,用“个体户”特指白手起家的创业者很合适。但今天这个称谓就显得“不和谐”了。
用“个体户”这一称谓,无非是为了区别于“私营企业主”,低于8人是个体户,反之即是私营企业,这种做法既不科学,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不少麻烦。如:工商部门规
定个体户必须交纳“工商管理费”,而私营企业则不必,于是很多个体户虚报雇工人数,办个企业执照,便免去了“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规定私营企业的纳税实行“查账征收”,而个体户则简单定税即可,于是很多私营企业在其营业地点随便找张身份证办个“个体执照”,便可免去繁琐的建账、做账、查账等一系列程序。这种混乱现状既不利于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最近,又出台规定,“允许注册成立一个自然人股东的公司”,那么这与现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之间的划分不是显得过于繁琐了吗?
总之,我们应着眼于按不同经济组织承担的责任不同(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来精确地区分非公有制经济中不同经济组织形式,摒弃按规模大小区分的传统思路。(《北京日报》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