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41岁的陈玉兰为了贴补家用,在对租房者的真实姓名、籍贯等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将自家房屋3层阁楼以每月500元的价格租给了一个自称是做皮鞋的林姓外地人,自己搬回了娘家。
8月份,陈玉兰从娘家回来,看到三楼有几个人在包装卷烟,地上还堆着已经包装好的红双喜、牡丹等品牌的香
到了10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查处了这一假烟包装生产窝点,林等人逃走,陈玉兰因为其提供场地而被捕。公安人员在其家三楼共查处各种假冒香烟1000余条、外包装等材料共计价值26万余元。因涉案数额巨大,陈玉兰知情后不报,并继续为其提供场所,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陈玉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000元。这是上海首例为侵权者提供场地而获刑的知识产权案。(《法制日报》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