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餐厅因租赁合同纠纷被起诉到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今年1月24日判决餐厅败诉,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餐厅不服,表示要上诉。
2月15日,餐厅的委托代理人将上诉状交到法院,承办法官发现餐厅的上诉已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间,遂告知法院不能受理其上诉。餐厅有了疑问:我们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到本案,即餐厅收到判决书的次日为上诉期的第一日。餐厅一方在2006年1月24日收到判决书,上诉期限应从1月25日开始计算,1月25日为第一日。
关于上诉期间与节假日的问题,上诉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中扣除。本案中,餐厅一方在1月24日收到判决书,1月25日开始计算上诉期间,春节长假也不予扣除,计算在内,到2月8日,15天上诉日期正好届满,2月9日,餐厅再向法院提出上诉,就不发生上诉的法律效力了。 (《中国妇女报》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