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春节,在广东福田某公司工作的李女士向男友王某提出分手,对方不同意分手且经常到单位和她住的地方骚扰,并向她索要3万元“分手费”,在无奈的情况下,李女士给他写了一张欠条,内容是:“今欠王某(我前男友)3万元”,并签名。
前几天,她的前男友找到她,要求她还给他3万元“分手费”,否则就要到法
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何芳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分手费”属于社会的恶俗,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李女士前男友提出索要分手费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现在,李女士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3万元的“欠条”是当时男方索要的“分手费”,是她苦于男方的纠缠不得不出具的。这样,男方索要欠条中的所谓“欠款”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晶报》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