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阿林和阿琴结婚多年,后阿林染上了赌博恶习,长期不归家。
2001年4月,阿琴决定送18周岁的女儿文思到澳大利亚上学,并向亲朋好友借款。2002年4月,文思如愿来到澳大利亚语言学校(高中)学习,2004年1月上了本科。
2005年9月13日,阿琴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阿林承担供女儿出国留学所欠的债务
阿林同意离婚,但认为女儿到国外读书他并不知情,而且女儿出国读书时已年满18周岁,他没有义务承担费用。
法院查实:2004年前,阿琴向他人借款8万元,2004年2月阿琴又借款4万元,均用于文思留学所需。
法官认为,女儿文思在国外读书时虽已年满18周岁,但在2004年1月之前尚在学校接受高中教育。根据法律,父母对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有抚养义务。阿琴为支付文思的学习生活费用而借的8万元,应由夫妻共同清偿。文思于2004年1月读大学,此时属于能独立生活的人,支付其大学费用并不是阿林和阿琴的法定义务,且阿琴借款时未征得阿林同意,所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文思在澳大利亚读高中的费用,父母应共同“埋单”;但文思读大学的费用,父亲不用“埋单”。(《广州日报》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