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5日,尹先生在某饭店就餐后发现信用卡等物品被盗,马上向中国招商银行挂失。但在挂失前11分钟,信用卡已被盗刷了2.5万余元。
尹先生信用卡是在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移动电话营业厅用于购买手机时被盗刷的。由于收银员没有仔细核查用卡人身份和签名,未对异样的消费行为质疑,尹先生将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中,现有证据均无法印证尹先生被盗信用卡背后预留签字与畅想时代营业厅提供的存根签字在字体上存在着显见的不同。因此,认定尹先生的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收款商家不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报》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