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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给孕妇做胸透,赔一万元

2006-05-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月1日,北京卫女士因头痛、咳嗽到通州某医院就诊。医生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卫女士进行了X光胸透检查。后卫女士经咨询得知孕妇进行X光胸透检查可能会对胎儿产生影响,遂找到医院协商解决,无果。卫女士做了终止妊娠手术。2004年12月,卫女士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6.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因无充分证据证明一次X光透视的辐射剂量足以导致胎儿畸形,故判令医院赔偿卫女士财产及精神损失共计1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竞报》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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