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7岁的赵某是北京密云县某村农民,4年前离婚,但一直与前妻在一个院内生活。今年1月,他找到前妻,想把村子里发给儿子的钱要回,遭到了前妻和儿子的反对。赵某心生怒火,回到屋内喝了一顿闷酒后,越想越觉得生活无望,便往被褥上洒高粱酒,裹在自己身上,用打火机点燃,企图自焚。
前妻发现起火后及时
检察官认为,赵某自焚,未考虑到火烧起来后是否会烧毁自家房屋进而危及周围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他对周围住户可能被殃及,火如不及时扑灭将造成无法估量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采取放任的态度。因此,他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的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间接故意地构成了放火罪。 (《法制晚报》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