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大三的学生在一家公司实习,公司没有给过其任何报酬,还向她收取了200元实习费。她问,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是否需要向公司缴纳实习费?公司是否也应该支付给她一定的劳动报酬呢?
律师解答:
在校大学生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劳
动者,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不承认其有劳动关系。大学生到公司去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而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公司为大学生提供了学习实践的机会,使学生增长了劳动技能。因此,公司向其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是可以的。
在校实习生和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实习生毕竟为公司服务了。一些公司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不能看作是“工资”,充其量这只是一种生活补助或补贴。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劳动午报》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