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的父亲是一位抗战老同志,2005年3月去世。2005年8月,国家颁发给其父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一枚。纪念章原则上应发给本人,鉴于其父已去世,张女士的大哥代为领取。张女士依据父亲生前遗嘱(即父亲所有财产由她继承)向法院提出该枚纪念章应归其所有。其兄认为纪念章是一项政治荣誉而不是财产,因
法庭审理认为,纪念章作为形式载体,兼有表征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功能,只不过相对其财产属性而言,纪念章所包含的精神荣誉属性较多而已,因此纪念章仍属于财产。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判令,张女士依法取得其父抗战纪念章的继承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纪念章交付给原告张女士。 (《扬子晚报》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