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8日晚,在北京大兴,喝得酩酊大醉的郑某来到某足疗保健店,洗过头后,他先是要求老板娘李兰草为其全身按摩,后又提出让李帮助找“小姐”,被李兰草拒绝后,郑说“没有小姐那就是你了”。
遭到拒绝后,郑某扬言找人砸店,并多次抓扯李兰草的胸部、裤腰及下身,李兰草被郑某抓得疼痛难忍。情急之
然而,李兰草在对警方陈述案发原因时,仅仅说出如何对其辱骂的情节,而对郑某抓扯其胸部及下身的行为,却不好意思说出口,以致丧失了对其身体进行伤情鉴定的时机,导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兰草的人身受过不法侵害。
5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缺乏证据,无法认定李兰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李兰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要承担30余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
法官忠告说,隐私部位受到侵害不能羞于启齿,否则因小失大,使本应属于正当防卫的情节无法认定,因而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中国妇女报》《北京晚报》5.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