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7月到今年3月,河南巩义市有群众先后向陕西潼关县工商局举报了9起从巩义拉运假冒品牌电线经潼关向西运销的车辆。潼关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后,提请有上路执法权的渭南市高交支队、潼关县公安局配合协查,对这9起拉运假冒电线车辆立案查处,共查处巩义市生产的仿冒陕西、上海、江苏等地品牌的电线电缆共12个品种、
但潼关县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这些冒牌物品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不规范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执法人员应对查处的冒牌电线全部没收并处罚款,但他们却一律罚款放行;执法过程中还出现一起人情案,以收取赞助费的形式代替行政罚款,接受当事人8000元赞助款;9起案件中有5起罚没款开票数小于实际收取数,合计差额2.9万元……
假冒伪劣物品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群众利益,对此应当坚决查处。但如果执法人员一罚了之,继续给假冒伪劣产品放行,不仅实现不了查假、打假的目的,还会使人对执法目的产生怀疑,更重要的是给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形象抹了黑。
这种执法,使正义的法律规定打了折扣;造假、售假、运假者得以继续靠假冒伪劣产品非法赢利,这种执法岂不成了纵容违法? (《新华每日电讯》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