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6岁的吴楠妍是一位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女性。虽然人到中年,举手投足之间却不失优雅大方。2006年2月,她向笔者谈起她最近遇到的一场官司。
当了十年地下情人
我丈夫是江西南昌某省属单位的一名干部,平日里话语不多
可是,随着岁月的流逝,我越来越觉得他太死板、缺少情趣,守着这样一个丈夫过一辈子,我的内心深处实在有点不甘心。
恰好,我们单位有一个叫陶之奇的中层领导很喜欢我,有事没事都爱往我的办公室跑,工作上也给我很多照顾。慢慢地,我们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
1992年,我32岁生日那天,他托人送来一大束玫瑰花和一套时装。我顿时就有一种受宠若惊的感觉,因为结婚这么多年来,丈夫从来没给我送过生日礼物,有时候还会忘记我的生日。此后不久,我们的关系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此后,我就再也离不开他了。
一天,我很郑重地向他提出,我们跟各自的配偶离婚,然后光明正大地结合在一起。当时他面露难色,一再劝我不要操之过急,但他很清晰地表示,只要给他一段时间,他是可以为我离婚的。既然他有这个承诺,1992年年底,我就迫不及待地跟丈夫离了婚。
办公楼里的“谴责”
一晃10年过去了,他早已从我这个单位调到了江西省某局,仕途上也一帆风顺,从一个科长晋升为副处长、处长、副厅级巡视员。可是,在这个问题上,他还是一个劲地叫我等待。
2002年5月的一天,他的妻子发现了我们的关系,马上就带着一帮人找我兴师问罪,她当着许多围观者的面大骂我是可耻的第三者,然后大打出手。
事后,我向他哭诉让他管管他的妻子,并兑现跟她离婚跟我结婚的诺言。可是,他的态度依然暖昧,也没有表现出丝毫气愤。见他这样,我向他下了最后通牒:一年之内必须跟妻子离婚,否则后果自负。
一年的期限很快又过去了,他还是没有跟妻子离婚,相反还跟我摊了牌。他说,他是一个堂堂的厅级干部,如果为了婚外情而离婚,必将授人以柄,轻则影响仕途发展,重则会使辛辛苦苦奋斗换来的一切付之东流。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他总是躲我,打电话也不接。2004年9月20日,我实在坐不住了,来到他办公的大楼,想跟他讨个说法,结果引来了许多人围观,还有人问我是他的什么人?找他有什么事?这时候我豁出去了,一边哭一边说我是他的“情妇”,是他包了10年的“二奶”。这天我守候到晚上9点多钟,也没见他下楼。
12月29日,我再次来到办公大楼,给他打电话要求见他,他还是不理我。我火了,就在楼道里点着名叫喊道:“陶之奇是XXX!欺骗、玩弄了我10年,如今想把我一脚踹了,我不会这样放过你!”
当时“陶之奇在外养情妇”已经成了那栋楼里的头号新闻,他似乎感受到了这条新闻的杀伤力,只要有一点机会就会向他的同事声明:一切都是那个女人瞎编的,瞎编这些是为了达到她不可告人的目的。
得知他如此狼狈,我的心里确实有一种快感,我认为这是他应该得到的惩罚,还相信不久单位上会处分他。那时候,我已经不指望他还会回心转意了。
“谴责”变成了侵权
可是,万万没有想到,2005年5月,陶之奇以我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影响了他的晋升和加薪为由把我告上了法庭。要求我赔偿他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万元。不久,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事实,他请来了3名同事为他作证。
最后,法庭认定,我在公开场合不惜以损害自己名誉的方式发布侮辱他的言论,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客观上造成了他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我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他的影响晋升和加薪一说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
2005年9月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应停止对他的名誉侵害并向他赔礼道歉。我不服,提起了上诉。12月1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我的上诉驳回。
一审主审法官黄学院在解释该案时说,在我国《婚姻法》中,婚外情是不受保护的。因此,吴楠妍的“讨说法”一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吴楠妍是个成年人,她应该知道搞婚外情是错误的,无论对方是许诺以财物还是许诺以婚姻,她都应该进行抵制。所以,除非对方自己愿意,她是没有地方“讨说法”的。
法官深知,在婚外情游戏中,受伤的往往是女性。因此,法官告诫女性,不要玩这种不道德的游戏。当你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要走极端。否则,“讨说法”不成,反而成为侵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6年第5期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