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赵先生是一位经营手机的客商。2005年11月29日,他将一批手机及配件交由当地某速递公司运送,目的地为江苏省镇江市。速递公司向赵先生出具一份速运单,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赵先生没在速运单上签名,而速递公司也未追究赵先生是否签名,即同意运货。
11月30日,赵先生打电话问客户是否收到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速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承运货物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速运单上有“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与“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的内容,由于原告未在速运单上签名,该条款对原告没有法律约束力,且该条款作为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合同相对方的责任,并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近日,法院判决速递公司赔偿原告30265元。
该案警示消费者,在今后进行类似消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1.托运、快递货物时,要确定好货物的价值,并填写保价金额;2.要开箱检查,要求快递公司对货物价值进行认可;3.拒签“霸王条款”;4.选择快递公司的时候,对公司的资质和信誉度要稍作了解。(《检察日报》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