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2日晚,某市东帮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李某,在上班途中经该公司大门口时,被公司的看门狗咬伤右腿。请问:李某能否构成工伤? 张孝钦
律师解答:
李某的情况不构成工伤。其理由如下:
李某的情况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受伤虽然发生在上班途中,但不是因为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李某受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条件。因为,无论是履行职责受伤,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还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都强调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李某被狗咬伤发生在厂门口,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何况被狗咬伤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
李某受伤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由于是被单位的看门狗咬伤的,因此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国劳动保障报》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