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雷夏雨和朋友们在海口市的一艘游船上晚宴,席间,雷夏雨谈笑风生,不时发出爽朗的笑声。很少有人知道,雷已经以“在逃”的身份,在海南度过了4年光阴。
本来他可能会在商人的道路上顺当地走下去,然而,2001年底的一场煤炭交易纷争,改变了他的命运――400万“诈骗”罪名骤然降临。
2001年,雷夏雨所在的广东煤炭运销公司与广东湛江市燃料总公司结成煤炭运销合作伙伴。当年3月,总经理雷夏雨与湛江市燃料总公司完成了一单1.3万余吨的煤炭购销业务,并结清全部货款。
11月,双方再次合作,约定12月前向韶关电厂供煤3万吨。因时值年底,煤源紧张,雷决定利用阳泉矿业给子公司的指标购煤3万吨,以完成这单业务。在得到阳泉矿业同意后,湛江公司向广东省煤炭运销公司提供400万元购煤资金,前往阳泉矿业购煤。
雷夏雨的爱人王某介绍:2002年1月,阳泉矿业将1.3万余吨煤炭发出,但由于广东电燃以合同超期为由,不予接受。无奈之下,雷及时将这批煤运往行情看好的宁波,由于这时的煤价上涨,湛江燃料公司感到约定的税后利润太少,向广东煤炭运销公司提出增加到50万元,双方由此引发矛盾。
2月,雷夏雨去越南出差。湛江燃料公司向湛江市公安局报案,称雷夏雨诈骗该公司400万元购煤款,并已携款潜逃,要求立案调查,追回购煤款。湛江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以“合同诈骗”罪名立案侦查,这时的雷夏雨变成了携款外逃的“诈骗”嫌疑人。
2002年3月14日晚,雷从越南归国。第二天早8点,湛江警方几名民警将雷带到了广州市公安局,进行了18小时的讯问后,将雷放回。“讯问中反复要求我丈夫再补给湛江公司50万元利润。”王某告诉记者。
3月16日,雷夏雨带着湛江燃料公司的人员到浙江镇海码头指认堆放在码头上的1.3万吨煤炭,并准备移交给湛江燃料公司销售,但因湛江燃料公司提出一些要求雷夏雨没有答应,双方未能达成协议。4月1日,湛江警方再次找到雷夏雨,要求双方坐下来协调,雷夏雨认为这是公司之间的利益纠纷,公安机关无权插手。
6月13日,湛江警方兵分两路,准备将雷及正在宁波销售煤炭的海南分公司经理王松辉刑拘。抓捕雷的行动因海南省公安厅的“劫走”而夭折;另一涉案人王松辉则被抓捕归案。14天后,湛江警方在报捕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其释放。
2002年10月,湛江公安局未经法院裁判,决定将码头上的1.3万多吨煤炭交由湛江燃料公司变卖,同时,湛江公安局还将雷夏雨的公司挂在销售中间商账上的40万元现金划走,交还给了湛江燃料公司。至此,湛江燃料公司讨回了其先前垫付的400万元购煤款。
两省警方意见相左
“湛江公安局插手民事纠纷,是在扮演为企业讨债的不光彩角色。”雷的妻子王女士愤慨地说。事情发生后,丈夫雷夏雨认为湛江公安局导致他损失了上百万元,要求当地公安机关给个说法。谁知事情的发展出人意料,湛江公安局不仅没有撤案,还将雷作为诈骗嫌疑人上网追逃。
富有戏剧性的是,原本失去“自由”的雷夏雨受到了海南省警方的保护,可以自由生活在海南境内。广东警方要抓的上网逃犯,海南警方不仅不协捕,反而“劫走”了雷夏雨。
对此,海南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宋泽江提出:公安部为遏制地方公安部门利用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专门规定“对涉及经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要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配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经审查是利用公权插手经济纠纷,则可以拒绝配合。”这也是一种异地监督。
海南省公安厅的这种监督,湛江市公安局并不领情。在其上报给湛江市纪
委的汇报材料中,湛江市公安局认定雷夏雨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是:一是他在合同履行初期,将购
煤专用资金用于扣除个人债务116万元;二是在合同变更执行期间,隐瞒煤炭去向;三是将煤炭的销售款用于偿还子公司的个人债务和投入股市。
因为广东警方坚持雷夏雨“有罪”,两地警方对雷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存在不同认识。海南方面为了慎重起见,将此事上报公安部。至今,案件虽经最高执法机关多次调停,但尚未解开症结。
针对此案,雷夏雨的代理律师崔武说:唯有建立冲突的速裁机制,公民的权利才会在执法纷争中多一些保障。而做到这一点的前提只能是,放弃本位主义,丢掉地方保护主义。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