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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各不同

2006-06-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贵族学校”学费不属必要开支

陈女士与冉先生离婚后,女儿被判决随母亲一起生活,并由冉先生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50元。为了孩子,陈女士虽生活困难,但还是让女儿上了一家“贵族”小学。

数年后,女儿起诉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其父以原告更名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诉

讼请求。

法院认为,子女更改姓名不影响抚养费给付。被告现给付的抚育费数额偏低,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的需要,被告应适当增加抚育费,增加的数额应参照被告的经济状况予以确定。原告每年交纳1600元的学费,则因属于不必要的教育开支,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将每月给付女儿的抚养费增至400元。

上重点中学应给予必要支持

2002年6月,小强的父母离婚,小强由其父亲抚育,母亲陈某每月负担抚育费300元。2005年8月,小强考入苏州重点中学读书,学习费用大大增加,于是要求其母亲每年承担7200元教育费。遭到拒绝后,小强将其母亲告上法院,要求母亲每月承担抚育费1000元。

今年6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父母应对上重点中学的孩子在经济上予以必要的支持,判决李某每月承担小强的抚育费从300元增至450元。(《法制日报》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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