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我表弟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卖蔬菜,途中不幸发生车祸,被一辆捷达轿车撞成了植物人。交警大队认定事故责任,我表弟因酒后驾驶负全责。但我们事后在对目击证人调查时,目击证人张某、李某称发生车祸时对方车辆属于逆行,也违法了。我想让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张某害怕遭到报复,只同意提供书面证词,不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供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于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证人张某只是因为害怕报复不愿出庭,不符合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更
重要的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因此,你所说的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影响证据的效力。
(《四川法制报》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