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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报警救人”算不算见义勇为

2006-06-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5月29日晚,福建泉州发生一件“稀奇事”。一名自称姓肖的贵州男子冒雨赶到泉州浮桥派出所,声称自己独自到南安大霞美四黄村公路旁准备嫖娼,进入房间后,那名卖淫女模样的甘肃少女马小美忽然跪地叫他“大哥”,哭诉说她原在广东打工,被人骗至泉州惨遭轮奸,然后被迫卖淫,因此求他捎口信向警方求救。于是,肖先生

交给她50元嫖资后,便匆匆赶来报警,民警根据其提供的情况,不费吹灰之力就捣毁了这个淫窝,并解救出被逼卖淫的马小美。

随后,此事在互联网上掀起轩然大波。有网友认为,肖先生作为“嫖客”,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冒着风险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显得尤为可贵。因而建议国家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

也有网友表示,嫖是嫖,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不能混为一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者要受到“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并通知其家人”的处罚。

有网友质疑:如果警方按条例公正执法,今后还有哪个嫖客会自找麻烦去“见义勇为”?但是,如果不对“嫖客”进行处罚,法律会不会因此而蒙羞,法律是否将失去严肃性?(《江南时报》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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