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颈部淋巴结肿大的刘某被北京人民医院确诊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在此后的6年里,她一直被当成癌症患者治疗,先后9次在人民医院住院,其间多次化疗,并进行了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共花掉30万余元治疗费,而且因化疗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直到2003年10月,经协和医院病理分析,确诊刘某所患的并非癌
庭审中,刘某申请了医疗鉴定,结论认为人民医院未进行相应排查,就草率诊断她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医疗行为存在过失,经鉴定这种诊断是错误的。
6月23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医院向刘某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14.7万余元。
(《京华时报》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