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5日,朱刚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花价值41800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
2005年8月1日,朱刚将车开到天辰公司的指定维修点进行保养。保养完毕后,销售人员叫“张某”去签字。朱刚一看,“走合保养登记表”上赫然签着另一个人的名字:张某。表格显示,该车于2004年10月6日进行了一
朱刚傻眼了:自己买的“新车”已经被人开了2000公里,而买车时里程表显示只有48公里。后来,朱刚还看到了署名为“张某”的发票,表明2004年9月28日张某购买了这辆车。
朱刚认为自己受到经销商欺骗,便找到天辰公司交涉:要么换辆新车,要么退车款。公司认为,“这两样都办不到,至多补偿2000元”。
无奈之下,朱刚将天辰公司告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将受欺诈所购车辆退还天辰公司,由天辰公司退回车款并赔偿其购车款1倍的损失。
2005年11月3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宣判,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驳回了朱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共计4525元,由原告承担。
朱刚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也认为,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朱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并判令天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刚支付补偿款5000元。
针对此案,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表达了两个观点:一是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应该受“消法”保护;二是作为“消法”惩罚性立法精神的重要体现,“消法”第49条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应该得到严格执行。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表示,“目前的消费结构已经升级,汽车已经进入老百姓的家庭生活,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说法,与目前的消费环境显然相差得太远。” (《中国青年报》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