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二连班长刘某,因一直忙于工作,到29岁还没找对象。同班战士小刘、小周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两人一合计,按照班长的实际情况悄悄拟了一则征婚启事,瞒着班长寄出,并支付了100元的广告费。征婚广告登出不久,班长刘某便收到了不少女青年的来电来信,希望与其交往。
正在集中精力牵头搞一项技术革新的刘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军人不得参与地方大众传媒开展的交友活动。按照此规定,小刘和小周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其他军人在地方报刊登征婚启事,都违反了军队的有关规定。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擅自以他人名义刊登“征婚启事”,侵犯了他人姓名权。在本案中,小刘、小周两人为班长征婚的行为并非出于恶意,班长最终也未依法起诉,但这并不说明对他人姓名侵权事实不存在。如果班长因此告到军事法院,小刘、小周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察日报》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