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一项中规定,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等11项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与以往一般都把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列入“责任免除”范围的做法相比,此
其一,虽然该条款认可了“精神损害抚慰”的正当性,但这一赔偿显然还是附庸性的。这意味着,“精神损害抚慰”虽然应该,但与“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赔偿项目相比,既缺乏作为一项独立赔偿项目的地位,又在获得赔偿的途径上额外增添了程序上的复杂性――不经法院判决或调解,赔偿便无法成立。这样一来,在现实中,精神赔偿的不确定性以及获得赔偿的成本,必将增加。
其二,该条款的“精神损害抚慰”仅仅只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列出,而“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却并无“精神赔偿”一说,这无疑让人感到困惑和不解――难道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必须在8000元限额以上,才值得精神赔偿,否则,就“不配”给予精神赔偿?无疑,这样的精神赔偿逻辑,无论是从情理还是从法理上讲均是难以说通的。(《华夏时报》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