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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特殊少儿应有法

2006-07-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国目前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教育和管理,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政策规定。一些个人、组织出于同情和爱心,自发地做了一些救助工作,但相对于更多需要帮助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无异于杯水车薪。

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服刑人员子女的,只有《监狱法》中规定,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狱内服刑。

而对父母服刑期间无人照管的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履行监护职责。我国目前也还没有一例由法院为服刑人员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案例。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指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于上世纪90年代,十几年来经济、社会的急剧变化,加之法律本身缺乏操作性,使其难以适应和调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对的问题,更难改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临的困境。

今年3月29日民政部等15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突破性地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列入了国家孤儿救助政策的总体规划之中。但是,由于《意见》仅仅局限于孤儿救助,对于整体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问题尚显力度不足。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标准来衡量,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领域的制度、法律空白相当明显。因此,填补法律空白是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的国家监护机构是儿童福利院,但是儿童福利院的接收范围只是孤残儿童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不接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此,全国律协保护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雪梅认为,应当加强和扩大儿童福利院的职能,对于凡是处于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又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儿童福利院都应当接收。(《中国青年报》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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