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钱先生认为,由于公交公司没有提供安全保证,致使自己受到财产损失,因此要求该公司赔偿5000元及精神赔偿。索赔不成,钱先生遂将公交公司投诉到金山区消保委。
对于乘客的说法,公交公司和司售人员却觉得很冤。公交公司认为,司售人员有责任保证乘客的行车安全,但车上发生抢劫、盗窃,要求司售人员保障乘客财产安全有些苛求。
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了盗窃、抢劫案件,公交公司究竟有没有义务保证乘客的财产安全?司售人员又该如何应对才算尽到义务呢?记者采访发现,无论是相关法规,还是各公交公司的内部规定,都未明确如果发生盗窃、抢劫等突发事件,公交公司应承担何种义务以及司售人员该如何处理。而受访的五成司机也表示,不知车上发生抢劫后该如何正确应对。
法律界人士建议,相关法规、公司规定应尽快填补空白,公交公司也应加强对司售人员的培训,以便在抢劫、盗窃案件发生后,司售人员能积极应对,最大限度保护乘客的财产安全。
(《上海法治报》7.11王睿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