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公安局草率处理
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区十公里之外有个宝石宾馆。2002年3月15日晚10点20分,老河口市赵岗集镇村民高天虎刚要入睡,突然接到了宝石宾馆女老板王淑军的电话:“你女儿不见了!马上到宾馆来。”
高天虎、陈学荣夫妇放下电话,火速赶到几公里之
5分钟之后,陈学荣看见女儿被人从三楼大厅抬了过来。女儿满脸是血,上衣好几颗扣子都没了,腰带和鞋子也不见了,脸上、肚皮被抓伤,两手手腕都是黑紫色。据说女儿是从九楼掉下来,摔到了宾馆大楼后面洗衣房顶部的平台上。
高莺莺被送到老河口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诊断早已死亡。高天虎夫妇顿觉天塌地陷。是谁害死了自己的女儿?
报案后,警察来了,说天黑看不见,要等第二天早上再看现场。就这样,公安人员没有勘验就离开了宾馆。
匆匆宣布“跳楼自杀”
第二天即3月16日下午,老河口市政法委和公安局领导对高天虎夫妇说:“经过现场鉴定,高莺莺为自杀。”
好端端的女儿为什么要自杀?
高莺莺出事前五天,曾回过一次家,她对父母说,有位市领导老盯着她,要请她吃饭,被她拒绝了。高莺莺还对父母讲过,宾馆里很复杂,但自己绝不会做对不起爹妈的事,有些事情能忍就忍,不能忍的决不忍。她打算这个月发了工资就回家,不在这里干了。
当地的一位现场目击人告诉记者:第二天早上八点多,我在老河口第二人民医院看到了高莺莺的尸体,她的喉部有被掐的手印,手腕有黑紫色勒痕,上衣纽扣少了好几粒,有一粒纽扣居然还扣错了,裤子拉链也没有拉上。
事过四年,记者到老河口市公安局和刑侦大队采访时,仅仅看到了老河口市公安局的《法医检验鉴定书》和2002年7月写给襄樊市公安局信访科并省厅控申处的《关于高天虎的女儿高莺莺坠楼自杀一案的调查报告》两份材料。
报告中说:“……高莺莺就一人顺楼梯上楼,在九楼至十楼楼梯转弯处窗口坠楼……”
宾馆方对高莺莺上楼的说法也很不一致。老板说让她去倒茶;一位部门负责人说让高莺莺上楼换零钱;另一个负责人说让她上楼倒开水。
老河口市的一个群众在事发后悄悄告诉高天虎,你女儿拼命反抗,为你争气了,你就别再告了……而高莺莺的一位同事,曾在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被“双规”后打电话告诉高天虎:市委书记抓起来了,你的机会来了,赶快去告吧。
宝石宾馆周围群众向记者介绍,宝石宾馆不只一次发生过少女神秘身亡和失踪事件。
这一切,凝成一个巨大的问号:高莺莺是跳楼自杀,还是另有死因?
证据矛盾 法医草草鉴定
老河口市公安局的调查报告说:宾馆工作人员郭延静等七人反映:平时高莺莺脑子有问题,精神不正常,事发前情绪不稳定。而记者在采访中,得到了郭延静提供的一份证明材料,材料中写道:“高莺莺坠楼而死的那天晚上,我没有上过五楼六楼,也没有在楼上看见她,更没有和她说过话。我在宝石宾馆上班,不能不听从老板的,干警写的一部分询问笔录是我说的,可另一部分是公安编造的(我有证人可以证明我)。以上我写的都是事实,将来不论哪级干部哪级领导调查我都可证明。事实永远是事实,谁也推翻不了。”
法医鉴定是在高莺莺死后的第二天做的。按常规,凡是女性死亡事件,法医首先要考虑这个女孩是否死于奸杀。第一项工作应该是检查女性的阴道有无残留物,提取阴道分泌物。检查乳房是否受到破坏。而法医没有做。法医只做了体表的常规检查,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法医没有给家属出具死亡鉴定书,仅仅口头告知“属意外死亡”。
在采访时,高莺莺的姑姑告诉记者,在尸体火化前,亲人们给莺莺换衣服时,发现莺莺的一个乳头被咬坏。但是,这一重要情节,法医鉴定却没有体现。
动用公安武警 急于火化尸体
法医检验之后,根据公安局意见,尸体被送往殡仪馆存放。
3月18日早,上百名警察,拦住殡仪馆大门,高天虎不签字火化就不让家属出去。在僵持中,派出所将高莺莺的两个叔叔、一个表哥关押起来,并威胁如不签字就不放人。
3月18日11点左右,在殡仪馆办公室,老河口市政法委一名副书记对高天虎夫妇说:不管你们答应不答应,今天尸体必须火化。你们签字还可以给点钱,不签字我们也要强行火化,一分钱也没有,同时你们的几个亲戚也要停职。
陈学荣与丈夫心如刀绞,在胁迫和亲情的双重压力下,含着泪,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火化时,公安局要求将衣物全部烧毁,一件不留。幸亏高天虎提前将莺莺的白色内裤藏了起来,后来送到省外保存,才得以留下关键证据。
为何补偿4.9万元
2002年3月19日,在老河口市政法委,一位领导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让高天虎签名,并补偿4.9万元。协议甲方为高天虎,乙方为“市委工作组”。协议中要求,甲方领取死亡及安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
高莺莺被强行火化后,高天虎想方设法躲避围追堵截。他委托河南省某律师事务所,将高莺莺死亡时身穿的白色内裤,送往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02年7月31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在白色内裤上检出精斑。而老河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称:高莺莺系生前高坠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致死亡。
是谁留下的罪恶,让女儿命归黄泉?
(《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13期徐风 维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