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王先生进入一家合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两年期劳动合同至今年3月31日止。王先生初任生产部经理,后担任副厂长。今年2月13日,王先生收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单,并随即收到了退工单。王先生不知是什么原因,就到仲裁机构递交了申诉书,要求公司因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仲裁委经调解无效,最终裁决,公司支付王先生违约金和提前一个月的工资补偿金。
当合同终止日与公司开出的退工单日期有误时应以何为准?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而王先生的劳动合同中确实也约定了合同期限,那么双方就应严格按照合同的期限履行,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期限中有变更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文汇报》7.18隋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