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不满14岁的少年莫小卫,家长管不了他,学校也无能为力,他知道自己不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竟然有恃无恐,在短短的15天内两次持刀伤人。法律不能制裁他,派出所拿他没办法,最终还只能将其交与家长管教(详见7月16日《南国都市报》)。
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未满
其实,在未成年人“不到14岁我怕谁”这种有恃无恐的“叫嚣”声中,我们应该反思,未成年人之所以对犯罪无“恐惧感”,是否与我们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过犯罪危险教育有关呢?
对于不满14周岁的少年犯罪,法律奈何不了他,但他仍应有所怕,因为在他犯罪害人害社会的过程中,他同样可能面临危害,而这种危害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我国刑法有正当防卫的规定,而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当其犯罪过程中遇到防卫时,由于其发育情况的限制,遭遇损害甚至伤亡的可能性会更大。对于这种由于犯罪而产生的危险,他们知道吗?补上这一课,让未成年人对犯罪怀有恐惧感,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要远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大。(《检察日报》7.19何向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