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福建省连日持续高温,福州马尾区一名女工在工厂工作时突然昏倒,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近年来,这样因热而死虽属极端,但并不少见。
长期以来,在我国社会的救灾语言体系中,有震灾、水灾、旱灾、雪灾、虫灾等等灾害名词,但至今还没有“高温灾害”一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高温下如何维护职工的权益缺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1960年7月1日曾颁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然而这个46年前的条例显然不适合近年频繁发生的高温袭击情形,无法维护高温条件下劳作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
该《暂行条例》维护面过窄,规定称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如今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条例没有规定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诉诸法律渠道进行追究。
(《工人日报》7.18常宝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