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1998年11月26日13点30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交锋》侵权案。法庭里坐满了赶来旁听的人。他们大多数来自新闻媒介,也有来自中央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官员、法律界人士和学者、作家。原告某人没有出庭,由两位律师代理。而马立诚、凌志军及今日中国出版社负责
法庭首先开始调查,双方陈述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说:1996年9月至1997年1月间,原告某人基于对宪法、邓小平理论和十四大报告确定的“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的所有制结构的长期理论思考,也针对理论界某些企图突破上述所有制框架的倾向,写成《坚持公有制》一文,就坚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体地位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并表明了个人的理论主张。该文署名××××特约评论员,作为内部文稿征求意见,并未公开发表。
1998年3月,以被告人马立诚、凌志军为署名作者,由今日中国出版社第一次出版发行的《交锋――当代中国三次思想解放实录》一书,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上文的部分内容摘录,并冠以《第三份“万言书”:“抓大放小”是私有化的主张》为标题,公开发表,被告对作品的发表、出版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权益的侵犯。
同时,被告马立诚、凌志军为满足其批判的需要,采取肢解原文的方法对原作品加以摘录拼合,使原告作品原意完全失真。被告上述做法严重歪曲了原告的理论主张和政治观点,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益。
为此,依《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0万元。
对此,被告代理人驳斥说:
原告认为《交锋》一书侵犯其著作权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坚持公有制》一文虽未在国内正式出版发行,但已作为“征求意见稿”,向诸多单位和人士公开,同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出版物上多次发表。因此,《坚持公有制》一文事实上已经公之于众即行使了发表权。被告创造和出版发行《交锋》一书,并未侵犯任何人对《坚持公有制》一文享有的发表权。
此外,《交锋》一书,为评论目的对《坚持公有制》一文作适当引用,既未作修改,也未有歪曲原作的原意,不构成破坏作品的完整性。
至于《交锋》一书中对《坚持公有制》一文的评论,观点是否科学,意见是否正确,则完全属于学术观点和政治观点的论争,答辩人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改革开放的前提下,完全享有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充分表达学术观点和政治观点的权利。
综上,原告对三答辩人的起诉不能成立。
法庭调查结束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被告代理人指出了此案的实质:
通过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的理由和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原告对于《交锋》一书对《坚持公有制》一文所写的评论是十分不满的。由此分析,原告的目的之一,是反对《交锋》对《坚持公有制》的批评。原告试图通过本案诉讼,迫使被告改变和纠正这种批评,这就是本案的实质所在。
《交锋》案一审结束后,海内外舆论反响强烈。
12月3日,北京《中国信息报》刊出读者黄一丁的文章,说:“据悉,此案是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因理论争论问题而导致法律争端的首例,看似对于出版权的侵权争议,实则是双方在理论思想、学术观念方面的严重对立在法律上的表现”。
海外有媒体指出:《交锋》如果胜利,那将是改革的胜利,而原告如果胜利,将是左派的胜利。
判决
在1998年11月26日庭审结束时,审判长曾说,如果无法调解,法院将在两周之后判决。但是,一个月过去,案子没有判决。直到1999年3月份,案子还是没有消息。对此,北京文化界、政界和新闻界流传着种种猜测。一种说法是,左派自知理亏,但不服输,找关系向法院施加压力,致使判决停了下来;也有说法是,一审结束之后,海内外舆论对此案反应极为强烈,法院为了谨慎起见,拟等降温之后再行宣判;还有说法是,法院当初受理此案时,没料到此案有这么复杂的意识形态背景,因此要仔细调查研究,征询党、政、司法界各方意见,再作研判。
进入4月,正当北京各界对此案的议论声刚刚沉寂下来的时候,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突然宣布4月22日开庭判决此案。4月22日上午9点,审判长当庭宣读了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指出,原告某人自行印刷其作品5000册,对外发送达3800册之多,其发送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因视为原告某人已将其《公有制》一文公之于众,其诉讼称被告侵犯其发表权,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摘录《公有制》一文的要点,是为了评价原告的学术观点,因此,可不需征得原作品权利人同意,亦无需向其支付稿酬。原告某人主张《交锋》一书作者歪曲、篡改其作品,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并请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某人的诉讼请求。
《交锋》一审胜诉的消息立即在海内外引发轰动。
在一审判决一周后,原告某人于4月30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状的基本内容与起诉状相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开庭之前,人们发现,原告某人换了律师。
海外舆论十分关注《交锋》上诉案。有文章说:在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后,从表面看来,大陆政治气氛为之一变。左派们重新喊出反和平演变的口号。与原告某人上诉相配合,北京有刊物重新开始以大量篇幅对《交锋》进行攻击。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二审改变或部分改变一审判决,也不令人意外。
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也认为1999年春天之后的形势对他们十分有利,预言北京高法将要扳倒二中院判决,使原告获得胜诉。正在他们期待胜利的时候,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4日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外传媒广泛报道了终审判决。新加坡《联合早报》发表报道,指出:这是时代潮流的力量。世易时移,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极左的式微,已是人所共见的事实。少数人想倒转历史的车轮,徒劳而已。(《经济观察报》7.10马立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