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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父亲钱为何不能还给母亲

2006-07-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河南省南阳市的王有信和徐荣是夫妻,但两人感情一直不好,长期分居。2005年3月,王有信和徐荣签订协议,将两人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并未办理离婚手续。

王有信和徐荣生有5个儿女,均已成家,王景是他们的三女儿。2002年8月,王景买房向父亲借了1.5万元,并向父亲写了欠条。之后王有信多次向女儿催要欠款

,而女儿就是不还。无奈,王有信一纸诉状将女儿王景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王景说自己确实向父亲借了1.5万元钱,但是因父母关系不好,母亲有病父亲不给钱治病,自己便将这1.5万元给了母亲,用于母亲治病。王景认为父母系夫妻关系,所以该款还给母亲应当视为已还给了父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借款协议为有效协议,作为债务人的王景应全额将借款归还给原告王有信,而王景却以该款还给了母亲为由拒绝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违约责任。对于王景称该款应属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款还给母亲就视为已偿还给了父亲的辩解,法院认为王有信和徐荣仍为夫妻关系,而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如徐荣需要抚养,可要求王有信履行抚养义务,因此,王景以此拒还王有信的借款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王景在王有信处借走的1.5万元,王有信只能向王景提出清偿请求,而王景也只能向王有信本人支付该款项,王景向其母亲支付该款项,属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至于1.5万元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不予确认,应由婚姻法调整并予以确认。近日,法院判令被告王景归还原告王有信借款1.5万元。

(《检察日报》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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