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婆婆在某商场购买空调时,“买一赠一”,获赠电饭煲一只。后来,婆婆在用这个电饭煲煮饭时,不慎触及到电饭煲外壳,被电击伤,造成右手部分功能丧失。经法医鉴定,属于七级伤残。出事后,我们委托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这个电饭煲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电饭煲为质量不合格商品。请问,可以要求商场赔偿吗?
律师解答:
《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你婆婆因为购买空调,获赠电饭煲,这种“买一赠一”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的、附义务的赠与。因此,商场应对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由于商场提供的赠品电饭煲质量不合格,导致你婆婆在使用过程中,电饭煲漏电,被电击伤致残,依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