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8日,江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前,江某向女方陈某交付48300元人民币及黄金1两作为彩礼,陈某也购买了14000元的家电等物品以及4两多黄金,作为嫁妆送给江某。
婚后数日,女方就离家外出生活,而且由于女方主观原因,双方一直未过夫妻生活。于是,男方江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女方返还受领的彩
福州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
近日,法院判决,扣除女方嫁妆部分,女方应返还彩礼2万元。 (《新华每日电讯》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