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下身的病患有难言之隐,经多方医治都未能痊愈。一个偶然的机会,闫某经表哥介绍,慕名前往某专科医院诊治。仅一个月,该医院就将困扰闫某多年的疾病治愈了。闫某高兴之余给该医院写了一封感谢信。信中不仅介绍了自己的病情、医院的医术及服务,还写下了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并诚恳地邀请主治医生及
医院收到来信后,认为这是难得的宣传广告,于是将感谢信原文打印放大后在医院张贴。此后,成了“广告明星”的闫某经常会接到一些不明不白的电话,甚至常有人上门造访,其中有打听、有挖苦,让闫某的精神遭受打击和刺激。闫某气愤异常,遂找到某专科医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医院张贴患者的感谢信构成侵权吗?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老师李树成认为,本案中,患者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和就医的所有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不以患者做出保密声明为要件,且无论是否歪曲和夸大。感谢信这种形式也不足以认定患者同意将隐私公开。因此,医院未经闫某同意,擅自公开闫某个人信息和就医信息的做法是不正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今晚报》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