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慧,江苏省东台市一名普通学生,2002年6月小学毕业时,因成绩离当地最有名的“实验初中”的录取分数线还差一段距离,未能升入这所理想的初中。
2002年7月,施慧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当地一所私立学校――现代中学(化名)咨询招生情况。现代中学负责招生的人员向其介绍了现代中学收费及管理情况。
学校
拿到承诺书,施慧在缴纳三年培养费16800元后,进入了现代中学读书。
三年时间一晃过去,中考来临。在2005年中考中,施慧考了664分,没有达到安丰中学的录取分数线。施慧被东台市第一中学录取。
施慧手持“承诺书”,要求现代中学兑现当初承诺,返还16800元。
在学校迟迟不予返还培养费的情况下,施慧的父亲于2005年11月16日一纸诉状将东台市现代中学推上了法庭。
2005年12月30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学校在学生履行合同后,以合同目的具有不确定性为理由主张无效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应为有效,学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
法官还认为,东台市内共有省属重点中学5所,排名没有先后之分,每年的录取分数线都是不确定的,原告只要考上其中任何一所,即为承诺的目标已经实现。施慧的中考分数为664分,已达到两所省属重点中学的录取分数线。原告放弃就读这两所学校,选择另一所省属重点中学的行为与现代中学无关,应认定合同目标已经实现。
2006年1月5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施慧的诉讼请求。原告选择了上诉。
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妇女报》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