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先生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年终奖均在6000元左右。2005年春节前,包先生发现单位发2004年年终奖2000元时没自己的,到9月30日,单位第二次发放年终奖4000元时也没有自己的份。包先生了解后得知,单位之所以扣发奖金,是因为自己未献血影响了单位献血指标的完成。交涉无果,包先生向法院提起诉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称,2004年8月,单位及工会制订的《公司员工义务献血实施办法》规定,对不愿承担献血义务、影响公司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员工,年度综合奖不予发放。该办法也向全体员工公示,并征得除包先生外其他20位员工的确认。包先生应在2004年度义务献血,却未按时参加献血体检,违反了企业发放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单位当然可以不发放年终奖。
法院认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订、通过《公司员工义务献血实施办法》,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该实施办法对义务献血员工规定了具体的奖励措施,对不愿承担献血义务的员工规定年度综合奖不予发放,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合法有效。包先生以种种理由不履行献血义务,单位因此不予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妥。
劳动法专家董保华认为,如此扣罚合法却不合理。我国现行的《献血法》规定单位可以给予献血的员工适当补贴,可见,法律的提示不是采用奖金的方式。如果劳动者去献血了,补贴可以适当给得高一点。从合理分配的角度来看,应把奖金和职业劳动相挂钩,对一些社会义务则应采用补贴的方式。(《劳动报》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