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退休后,很快又被另一家公司聘用。一个月后,我拿到这家公司支付给我的劳动报酬。请问,退休后继续受聘,所得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吴冬生
律师解答:
退休后被聘用所取得的收入要不要纳税问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确实尚未涉及。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已有说法:“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上述批复中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问题再次作出批复:“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由此可知,退休后在被聘用期间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者,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情形,就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放日报》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