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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就能随便扔吗

2006-08-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2月5日,来京务工农民彩献宝的妻子焦霞到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私人诊所治疗感冒。20天后,怀孕7个多月的焦霞胎动减少。2005年3月4日,焦霞到北京某医院实施剖腹产,产下一名死胎。随后,他们向警方报案,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但彩献宝想去给死胎做法医鉴定时,医院已经把死胎当作“医疗废弃物”处理了,致使

彩献宝夫妇无法追究该私人诊所的责任。随后,彩献宝夫妇将北京某医院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我的孩子还有用,他们怎么能说是废物?”在法庭上,彩献宝向被告北京某医院发出了质问。

北京某医院则辩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况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我们按规定处理完全合法。

法院日前判决,北京某医院给付焦霞精神抚慰金2000元,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霞赔礼道歉。(《人民法院报》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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